政策法规

我省出台办法惩戒“欠薪”单位和个人

2018-01-23 21:03:09 作者: 214

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拉黑”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社厅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种拖欠工资行为纳入“黑名单”,实行严厉惩戒。

《办法》将严重违反国家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拖欠工资情形并造成极端事件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纳入“黑名单”管理对象。

“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6个月以上且数额较大;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司法机关;工程总承包企业未履行支付及监管责任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无理抗拒和阻挠人社行政部门查处拖欠行为及其他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等六种行为,纳入“黑名单”。

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工资且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一并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列入“黑名单”。

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未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工资,引发群体性或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总承包企业也将被列入“黑名单”。

“黑名单”对象将受到严厉惩戒,暂停审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创业担保贷款等多项补贴政策,暂停受理高级职称申报评审等,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等方面予以限制,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据介绍,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主旨是督促用人单位加强自我规范、建立容错机制、履行诚信公约、合法用工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人社行政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组织和个人实行动态监管,《办法》明确黑名单管理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对用人单位能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整改到位,可在列入黑名单管理3个月后,按程序提出移出申请。同时也明确用人单位未整改到位或再次发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违法行为,12个月期满不予移出,期限再延长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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